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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標題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重申為穩定校園師資,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請 貴校應以正式教師擔任導師為原則,請 查照 |
發布日期 |
2013/10/11 |
發布單位 |
學務處 |
點閱次數 |
1643 |
詳細內容 |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重申為穩定校園師資,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請 貴校應以正式教師擔任導師為原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國教署102年8月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77649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三、學校應以任職相對較具穩定性的正式教師優先擔任導師之職務為原則,以確保教育品質;其有特殊情況確有困難之學校,應報請本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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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目前無資料 |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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